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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4.201.97.138
1.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,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,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,提醒您一日工作不得超過12小時或加班超過4小時。
2.工作達12小時,下班打卡系統將予關閉,詳請洽人資處。